在职场真人秀节目《令人心动的offer2》中,律所实习生何旻哲简历造假,主动找律师道歉并承认错误。最终,律所决定清零何的实习考评,不予承认其实习经历。
虽然这么一闹,全国人民都知道何旻哲不守诚信,但他为此付出的“社死”代价还算是轻的。
前段时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案号为(2021)京03民终410号的民事判决书:北京某公司发现,已离职的创意中心总经理张某,竟然是靠简历、学历造假获得的岗位!于是,公司要求张某返还工资款30万元!
那最后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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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在劳动合同签字或盖章,合同有没有效力?
在本案中,公司方与张某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但公司方未在该《劳动合同书》落款处签字或盖章,落款处仅有张某的签名。双方对劳动合同书的效力问题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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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一审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认定劳动合同书并未成立,二审法院也予以支持。虽然劳动合同不成立,但“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并非同一概念,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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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否应当返还公司30万元工资款?
虽然张某承认自己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但张某认为:
①自己的工作能力完全能够胜任工作,且拿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工作能力得到公司董事长、人资总监、总经理的高度赞赏。
②公司面试时对面试者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未予核查,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且公司在劳动者不能提供相关学位毕业证书时,为什么不及时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而是之后随意以此为由对劳动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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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一审中张某明确认可实际收到工资42万余元,二审却反言公司仅支付其工资11万余元,且未作出合理解释。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张某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与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应当返还相应的工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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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造假,终究是要还的!
诚然,现在的社会找份工作,学历虽不代表能力,却是一道门槛。固然是有能力强,但苦于学历不高无法升迁的人。可简历造假本身就是不诚信的行为,即使通过这样的手段获得高薪岗位,也是弄虚作假、心有不安。这是底线和原则问题。
正如训导何旻哲的王律师所说:“有些错误犯了以后是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抹平的。有些错一旦犯下,这个代价就太大了,尤其是诚信,(简历造假)瞒不了多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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