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是最令市民反感甚至说担心的问题之一。
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因为从上而下的力度会变得很大。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1月4日上午,“《民法典》实施第一案”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诞生,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广州首例高空抛物侵权纠纷案,当庭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9万余元。“高空抛物”严重危及市民朋友“头顶上的安全”,该事件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那么,在《民法典》中,“高空抛物”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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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在两种情形下物品砸到人或者砸坏别人的财物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一种是高空抛物,就是从自己家中扔出物品;另一种是高空坠物,就是从自家不小心掉下去物品。比如花盆,当事人不仅要对主动往楼下扔花盆的行为负责,还要对花盆被大风吹落下楼的情况负责。
举个例子,张三在阳台上养了好多盆花,结果刮台风时花盆被大风刮走,刚好砸到楼下李四的车(高空坠物)。此时,张三虽然不是故意丢东西下楼,但花盆是张三家的,张三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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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责任人员
现实中,很多高空抛物案件找不到扔东西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的处理与现行《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是一致的:“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比如,一个鸡蛋从天而降,砸伤了小李,可惜只有人看见鸡蛋是从高处落下来的,并不确定是哪层哪户,附近也没有监控录像可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这种情况下,因为掉下鸡蛋的整栋楼上住高层的居民都有可能是坠落鸡蛋的人,所以根据法律规定,由所有可能的居民对小李给予补偿。其中的住户小张提供了充足证据,证明当天他在外地,家中并没有人,因此小张排除了是侵权人的可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当然,为体现公平原则,《民法典》也赋予了那些可能加害的人追偿权——即在那些可能加害的人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之后,一旦发现了具体的侵权人,那么那些承担补偿责任的人可以找具体的侵权人追偿,将自己补偿的钱追回来。另一方面,规定了公安机关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的义务。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了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公安等机关应该及时展开调查,只有在竭尽调查仍然无法查清责任人的情况下,才会由有可能加害的人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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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责任
为了明确小区物业管理人的责任,《民法典》明文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人维护小区秩序、保障业主人身财产权益安全的义务。在高空抛物规范部分,民法典又进一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若安装相应的监控录像,可以大大增加查获高空抛物人的可能性。另外,物业服务企业还可通过安装防护网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高空抛物对业主或其他人员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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