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2016年底借了3万元给朋友“江湖救急”,约定半年后还,也打了欠条。
半年之后,王先生找朋友要钱,朋友希望再延半年时间。王先生虽然心有不悦,但顾及情谊脸面还是答应下来。
没想到,半年又过去,王先生再找朋友要钱,朋友却百般推脱,一会说出差在忙,一会说父母身体不好急需用钱。
拖着拖着,一晃4年过去,王先生在这期间多次催债无果。最后一次催债时,朋友甚至放言“4年前的欠条已经过期”,拒不认账。
王先生懊恼不已,后悔自己怎么认识了这种不讲诚信的朋友。两人间的友谊也因为这3万元借款彻底破裂。
那王先生这笔债务究竟有没有“过期”?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来呢?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根据现行《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殊法定情形为1年)。
这意味着,欠薪、欠债等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不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权,很可能会失去诉讼权利。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而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则将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3年。并且强调了分期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由最后一期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而王先生的债务虽然已是4年前,但却不一定“过期”!因为王先生曾经多次催债!
只要王先生有证据证明最后一次催债时间距今没有超过2年(《民法典》实施后则是没有超过3年),仍然可以提起诉讼追讨债务。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通常,像王先生这样需要证明自己一直在主张权利的证据包括:
a、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如催债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催债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等。
b、第三方证人证言:找第三方证明自己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但这项证据为非直接证据,建议结合其他证据使用。
c、申请调解、仲裁或诉讼。
所以,遇到民事纠纷一定要尽快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自己的权利都不去争取,还能指望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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