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上海金山朱泾某防护用品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松江一中介加急招聘了河南籍操作工李某。李某当晚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但两个小时李某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则认为李某仅到岗2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对此事件,引发了我们的思考,什么情况能认定工伤?一起来看看与你我有关的工伤认定知识吧!
01
什么情况下能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下3种情况,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
这件事情的关键,就在于工伤的验证。若这个男子是因为工伤导致的离世,公司就应该进行相应的补偿,这和入职多久没有关系。但是,如果是因为自身的身体原因,比如瞒报自身身体疾病、从事不符合自己的承受极限的工种等等问题的除外,以及除员工存在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况。
正常而言,入职之后用工期间发生的事故,用人单位确实要承担赔偿责任。该名员工入职两小时后,即表明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和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事件,根据上述说明的第一种情形,这个案件正常来讲,应该就是走工伤认定程序,确认是否属于工亡了。
本案中,死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形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进行工伤认定。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死者家属愿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公司也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
02
不能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的。
03
认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
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工作时间
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
工作场所
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04
工亡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1.法律条文规定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2020年发生的工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为42359 元×20= 847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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